瀆職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8號
TPDM,106,自,8,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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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潘松濂
自訴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李翔宙
      趙秋瀛
      林順裕
      陳聰敏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陳報狀 」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 案件,係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而言,祇須自訴之後案與檢 察官開始偵查之前案被告同一且所涉及之全部事實,從形式 上觀察,如皆成罪,具有裁判上不可分之一罪關係,而前後 二案之事實有部分相同時,即屬當之。又所謂開始偵查,除 由檢察官自行實施之偵查行為外,尚包括依第228條第2項由 檢察官限期命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 情形及蒐集證據在內,但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調查 則不與焉;開始偵查與否,應就其實質行為而定,不因行政 上之所謂「偵字案」或「他字案」而有異,偵查結果究屬提 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甚或行政簽結,概屬檢察官開始偵 查後所得之狀態,對於上開自訴之提起所設之限制規定,不 生影響,即便檢察官係以簽結之便宜方式暫時終結其偵查, 亦不能使已經開始偵查之事實溯及消滅。至於檢察官簽結是 否得當,告訴人等倘有不服,如何救濟,則屬另一問題(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經查 ,本件自訴人前認被告李翔宙趙秋瀛林順裕陳聰敏涉 犯瀆職、偽造文書等案件,而就本件自訴事實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為自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無 訛(見本院卷第289頁背面),且有刑事告訴狀、刑事告訴 陳報狀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 第9285號卷第1至7頁、第132至138頁)。而觀諸前揭刑事告 訴狀記載:「貳、本件之事實:一、告訴人於105年4月13日 至退輔會參加『105年上半年度派訪大陸長居就養榮民行前 會議』,確定『被訪問就養榮民』12人,並依規定著手『規 劃行程』,而於105年4月22日完成『板橋榮家105年度上半



年大陸訪視就養榮民行程計畫表』且同時依規定『以電子郵 件陳報退輔會在案』。……九、告訴人自105年8月12日陳報 退輔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國 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 譽國民之家國外出差旅費收據黏貼單』後,從未接獲被告訴 人通知『陳報文件有何錯誤、違失、不法之處,要求重新填 報』,卻於105年9月13日15時許,接獲板橋榮家主計室通知 :『告訴人申請自行墊付新臺幣(下同)55,211元之差旅費 ;退輔會僅發還39,321元(剋扣告訴人自行墊付15,890元) 』,使退輔會可用違法手段『在無任何預算支出下,從告訴 人墊付款55,211元之差旅費中,剋扣15,890元(立刻現賺之 無本生意)』,實為嚴重『違法』之行政行為。」(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9285號卷第4頁);及上 開刑事告訴陳報狀記載:「二、…告訴人利用年度休假,執 行大陸訪視榮民任務4天,使全案實際雜費支出9,690元,仍 以法定雜費支出8,400元為基準;被告訴人卻將4天告訴人所 墊支之法定旅費全數『剋扣』刪除,實有涉犯『瀆職罪』。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9285號卷第 134頁),亦核與本件自訴事實相符,足徵自訴人就本件自 訴之犯罪事實,前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甚明。此外,檢察官 於該案中並已傳訊證人即退輔會之承辦人員徐菡禧,有訊問 筆錄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 9285號卷第9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證無訛 ,是檢察官顯已開始就自訴人告訴之犯罪事實進行偵查。雖 檢察官其後將本件簽結函覆,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人 自訴被告等之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在前,且非告訴 乃論之罪,依法自不得再行自訴。自訴人對上開被告等提起 本件自訴,於法自屬未合。
三、綜上,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耀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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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