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91號
TPDM,106,聲,891,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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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柔蓁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柔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柔蓁前因侵占案件,分別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6月、8月、6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4月14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612510號核准假釋,爰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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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