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10號
TPDM,106,聲,810,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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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嘉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成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4月、3月、1年7月,經定刑 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於民 國106年4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577620號核 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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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