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6年度,11號
TPDM,106,簡上,11,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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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威銘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
月7日105年度簡字第306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058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威銘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威銘為擁有近萬團員數之臉書社群網站「分享心-免費結 緣(全新*二手*傢俱*家電*跳蚤)」社團(下稱本案社 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僅記載本案社團之部分稱呼)團長 。因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前某日,本案社團基金管理 者「美玲」離開,陳品云便在本案社團留言區詢問社團基金 問題,陳威銘旋留言:您放心,如果有一天您發生車禍,或 有一天您得了癌症,這筆愛心基金,一定在二十四小時內送 到您家等意旨的文字回應。陳品云見此心生不滿,接著留言 表明要求陳威銘公開道歉,否則提告,雙方因而發生爭執。 陳威銘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前之該月某日,接續 在其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利用不詳設備 上網,連結至本案社團留言區此一屬本案社團成員的特定多 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溝通交流場合,張貼「這個賤女、一定白 癡的以為、美玲對我提告、我肯定嚇得半死、跪地求饒、所 以這個賤女以為、他要求我在各大結緣社團向賤女【公開道 歉】、並【要特別標註賤女名字】、我就會嚇得半死……錯 了、連我私訊都不敢看的~小孬孬、告個屁、本人吃飽等他 來告、不要只會出一隻嘴……」、「品云【管管】?請問、 他算哪根蔥?免費送給我X、我都還不要!」等(下稱本案 貼文)客觀上屬於謾罵、嘲弄、足以使人難堪、感覺受辱、 貶低社會評價之本案貼文而公然侮辱陳品云
二、案經陳品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陳威銘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做成時之狀況,並無不



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 項,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自承本案社團成員近萬人(本院卷第一一頁參照) ,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云(下逕稱其名)在本案社團留言區 詢問社團基金問題後,旋留言:您放心,如果有一天您發生 車禍,或有一天您得了癌症,這筆愛心基金,一定在二十四 小時內送到您家的等意旨的文字回應,陳品云心生不滿,接 著留言表明要求陳威銘公開道歉(本院卷第一一頁參照)。 以及被告曾於本案社團留言版張貼本案貼文(本院卷第一○ 頁參照)等情,核與陳品云證述情形大致相符(偵查卷第四 至七頁參照),且有手機截圖畫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偵查 卷第八至九頁參照),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任意性 陳述與事實相符。然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辯 稱:所謂品云管管,並非針對特定人士。免費送給我「X」 的「X」,也是代表未知、代表空白,檢察官與陳品云認為 X指性交,僅為臆測而無實據,不得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在見到陳品云之前,不能確定陳品云是男是女,若本案貼文 內是寫「賤男」二字,陳品云是否就不會對號入座?陳品云 要求伊道歉的範圍僅限於陳品云與伊的直接對話(按,指本 案發生之緣由),不包含後續「他算哪根蔥」那一段,陳品 云後來又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網,將所謂其受辱之 經過公諸於世,表示本案貼文不會使其感到難堪。陳品云對 於張貼本案貼文的時間前後陳述不一,且說沒有看被告的私 訊,卻又知道被告私訊的內容並予以回應,有偽證之情事。 被告表示本案社團內有八千八百八十八個成員,這數字不知 如何得來云云。
二、經查:
陳品云證稱:「當時我們在團裡面,有個管理員,他們在社 團裡面募集社團基金,該管理員跟被告意見相左,所以管理 員離開社團,我問被告管理員離開社團,管理基金有無拿回 來,我就是問了這句話,讓被告開始罵我了,被告說基金又 怎麼樣,總共五千多元,哪天你得癌症或出車禍只剩一口氣 只剩半條命,不用客氣,儘管告知,這五千元將優先送給你 ,加油祝(筆錄誤載為「住」)你好運,就有一個社員跟被 告說,說話不用這麼難聽,品云管管只是擔心這社團基金辛 苦累積,隨人退團不知去向,沒有惡意,被告就說:品云管 管請問她算哪根蔥免費送我X我都還不要。」、「(問:之 後妳們有無針對這件事互相對話或跟其他社員對話?)答: 有,被告再回覆說這個賤女一定白痴的以為美玲對我提告,



我肯定嚇得半死跪地求饒,所以這個賤女以為她要求我在各 大結緣社團向賤女公開道歉並特別標註賤女的名字我就會嚇 得半死,錯了,連我私訊都不敢看的小孬孬告個屁,本人吃 飽等她來告,不要只會出一張嘴,而美玲是之前的管理員。 」、「在我針對社團基金提出疑問時,被告罵了我那些字句 ……我要求被告一個禮拜以內在三個大的分享社團標註我公 開道歉,我請被告不要把我踢出社團,不然我不知道被告到 底有無跟我道歉,被告就說馬上踢出,歡迎我提告,吃飽等 著我來告。」、「(問:妳提告時表示品云管管就是指妳, 妳有何依據,被告又如何知道妳叫品云管管?)答:當時我 在一個分享愛的社團擔任管理員,社員們都會說管理員為管 管,而且被告自己也有講,他說不要以為你在分享愛擔任管 理員你就可以如此臭屁,自以為成了分享愛的管理員就可以 雞巴叫,我可沒有等這個雞巴一星期,而是立刻把這個爛貨 踢了,哈哈哈。」、「(問:……妳有無對任何社群的社員 私訊使用這個稱呼【按,指品云管管】?)答:有,分享愛 社團有結緣物品的私訊,每個社團不同,我是分享愛社群的 管理員,私訊對象有鍾鈷藍、分享愛的社員有四萬多人都知 道我是品云管管。我曾經以品云管管私訊過黃千樺黃芊樺范曉琪、森田美子。」、「(問:被告所寫這個賤女,你 為何會認為是指妳?)答:因為被告在我的回應下面留言, 而且他在當天把我踢出社團之後,馬上私訊我。」、「(問 :妳為何認為分享心免費結緣這個社群的社員也會認為被告 所指的這個賤女指的【筆錄誤載為得】就是妳?)答:因為 在分享團體品云只有我這個人,管理員只有我這個人……。 」、「被告的留言是在我的留言下方回覆我的,而且我的留 言名字就是陳品云了,而且下方還有團員告訴被告說『品云 管管』這就已經代表被告就是在說我了,更何況如果不是說 我,為何被告把我踢出社團以後馬上私訊我。」、「(被告 問:如果我當時留言是賤男,你就不會對號入座?)答:臉 書裡面都會標示男或是女,而且以我的名字來看也知道是女 的。」、「(對本案貼文)我直接感受是難過……,感覺我 的人格被貶低,……」(本院卷第六二至六六頁參照)。 ㈡次查,被告與陳品云發生不快後,又多次在本案社團留言區 言語交鋒,本案社團部分團員因此參與討論、勸和,例如本 案社團討論區在本案發生前後有以下對話:
⒈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前某日時:
陳威銘:這個賤女、一定白癡的以為、美玲對我提告、我肯 定嚇得半死、跪地求饒、所以這個賤女以為、他要 求我在各大結緣社團向賤女【公開道歉】、並【要



特別標註賤女名字】、我就會嚇得半死……錯了、 連我私訊都不敢看的~小孬孬、告個屁、本人吃飽 等他來告、不要只會出一隻嘴……
林汶汶:建議(賤女)拿掉這樣說真の很難聽。就算是事實 但這樣說真の很不好。個人意見別損壞人品格
陳威銘:大家一致盼望、事件能和平收場、唯有這位~唯恐 社團不亂的人、要求我在各大結緣社團、開版向他 ~公開道歉、並【標註】他的名字、請問、這種人 還不夠賤嗎?
林汶汶:我有看整個過程事實上你說的沒錯、確實是過分了 …我只是要說可以把不雅字拿掉轉換別の字代替、 (梨子裝蘋果)這樣也比較好聽點
⒉前開對話後,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前某日時: 陳威銘:還有喔!這五千多元當中、我提供義賣品部分就占 佔了好幾千、請問、您對基金奉獻了多少?這年頭 、怎光是出一張嘴的人呢?奉獻沒有、廢話倒是特 別多!
鍾鈷藍:團長,品云管管只是擔心社團基金辛苦累積,隨人 退團不知去向,沒有惡意
陳威銘:品云【管管】?請問、他算哪根蔥?免費送給我X 、我都還不要!
⒊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
陳品云:因為您們不過文,您能代表他同意去刊登道歉文嗎 ?我台北提告可是在臺北開庭的喔!故時間(零時 五十五分)
王家兒:我不知道頭。也不知道尾。但是開庭處。是以被告 所在地或是事件發生地……(一時十九分)
陳品云:是以提告的地方開庭喔(一時二十一分) 陳品云:警查清楚的告訴我了,所以大團長不用包白包給我 ,留著加油就好了。(一時二十二分)
陳威銘:台北開庭?ok!隨時奉陪、但是、您要保証告得 成、讓我有罪確定、否則、必定公告讓大家周知! (二時四十三分)
陳大軍:我純粹以我自身經歷告知,若陳小姐在台北提告, 陳先生可要求在案發地開庭的~~提告的人是累了 點(>﹏<)(下午五時)
陳威銘:還說什麼~已到警察局【備案】、笑話、我告人從 不經過警察局的、都是直接到地檢署遞狀!
如果一個月後我都還沒收到傳票、到時候………… (下午五時四分)




陳威銘:警【查】清楚的告訴我了……
錯字連篇、還有臉在版面上叫囂!(下午五時六分 )
王家兒:不能公告。妨害名譽。(下午六時九分) 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
黃宇蕎:我有密他了他沒回也有告知他了但此事與其他人無 關希望別這樣造成其他版主的困擾(零時五十七分 )
陳品云:我當然不想造成他人的困擾,如果您過文我就不會 貼載他人的文了。(零時五十九分)
黃宇蕎:好在麻煩其他文刪除謝謝您。(零時五十九分) 陳品云:請您先過文我就刪除了(一時)
黃宇蕎:以過了是否能刪(一時)
陳品云:我刪除囉!請別把我踢出團喔!我靜待陳大團長的 回覆,若貴團把我請出團或是又把文刪了,那就什 麼都不用談了!!!!!直接提告喔。(一時四分 )
陳威銘:我現在就踢、歡迎【直接提告】!哈哈哈哈!(二 時四十五分。本院按,被告此段留言係直接針對陳 品云上開文字回應,故雖記載緊接在陳品云一時四 分之留言下,但時間較後)
黃宇蕎:明白了(一時十二分)
陳品云:感恩您!!!!(一時十二分)
陳威銘不用等一星期、請立刻提告、吃皰等你喔!哈哈哈 哈!(二時四十六分。本院按,被告此段留言係直 品云上開文字回應,故雖記載緊接在陳品云一時十 二分之留言下,但時間較後)
陳威銘:已經踢了、不用等一星期、吃飽等你、請立刻提告 !哈哈哈哈!(二時五十一分)
陳威銘:《重要公告》團員如果發生急難、團長將火速拿錢 前往慰問、這叫~公然侮辱?本人已立即將~陳品 云~踢出社團、不用等什麼一星期、歡迎他立刻提 告。(下午三時五十七分)
此有被告、陳品云各自提出的手機截圖畫面列印資料附卷足 證(偵查卷第八、九頁,本院卷第一五至一七頁參照)。 ㈢由上開手機截圖之客觀證據可知陳品云之指訴非虛。被告確 實因陳品云於「美玲」離開後詢問本案社團基金去向而開始 與陳品云發生爭執。先以:您放心,如果有一天您發生車禍 ,或有一天您得了癌症,這筆愛心基金,一定在二十四小時 內送到您家等意旨的輕挑留言回應陳品云(此段留言尚不構



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後,又因雙方言語交鋒,而終至在本 案社團留言版此一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溝通交流場合, 公然張貼客觀上屬於謾罵、嘲弄、足以使人難堪、感覺受辱 、貶低社會評價之本案貼文侮辱陳品云。雖被告為前開辯解 ,但:
⒈不論本案社團成員係八千人、八千八百八十八人,或被告自 承之近萬人,皆屬特定之多數人。而本案社團留言區,乃本 案社團成員得以觀覽、留言之場所。被告在本案社團留言區 此一屬本案社團成員的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溝通交流場 合發表言論,該當公然之要件。縱陳品云無法確定被告為本 案貼文時本案社團成員確切數字為何,亦不足充作被告有利 之證據。
陳品云雖一開始在本案社團留言版要求被告對於:您放心, 如果有一天您發生車禍,或有一天您得了癌症,這筆愛心基 金,一定在二十四小時內送到您家的等意旨的文字道歉,否 則提告。但被告繼之以本案貼文公然侮辱陳品云後,陳品云 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興隆派出所報案時,明確表示要對於被告以本案貼文公然侮 辱之行為提出告訴,有陳品云警詢筆錄可考(偵查卷第四頁 背面參照),本告訴乃論之罪之訴追條件業已充足。被告辯 稱陳品云只有要告彼此直接對話的內容(按,即為如果有一 天您發生車禍云云),容有誤會。
⒊又按,公然侮辱之侮辱對象,並不限於指名道姓,只要是在 客觀環境與條件之下,可以特定或推知即可,此由司法院院 解字第三八○六號反面解釋可知。細繹前述本案社團內發生 之爭執與被告、陳品云、其他團員留言對談之客觀環境與條 件,按一般人均能認知的經驗法則判斷,顯然能特定被告以 「這個賤女、一定白癡的以為、美玲對我提告、我肯定嚇得 半死、跪地求饒、所以這個賤女以為、他要求我在各大結緣 社團向賤女【公開道歉】、並【要特別標註賤女名字】、我 就會嚇得半死……錯了、連我私訊都不敢看的~小孬孬、告 個屁、本人吃飽等他來告、不要只會出一隻嘴……」、「品 云【管管】?請問、他算哪根蔥?免費送給我X、我都還不 要!」等留言所指涉之對象,即為陳品云無疑。被告辯稱未 針對特定對象、陳品云對號入座云云,無非砌詞狡飾,殊難 可採。至於免費送給我「X」的「X」,毋論是指「性交」 或其他,由整句「他算哪根蔥?免費送給我X、我都還不要 !」的文義,便可知是表達:不管是送給我愛、送給我抱、 送給我打、送給我當寶貝、送給我做牛做馬、送給我款待、 送給我虐待、送給我教育、送給我教訓、送給我栽培、送給



我毀壞都不要之「此人根本無價值、無地位」的意旨,當然 屬於侮辱性之言詞。被告辯稱「X」代表未知、代表空白, 檢察官與陳品云認為X指性交,僅為臆測而無實據,不得作 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云云,委實難採。
⒋本案貼文,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難堪、受辱而不願接受已如 前述。陳品云以「這就是正義,拒絕網路霸凌!」為題,將 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網,有被告提出之截圖列印資料 可憑(本院卷第一九頁參照),揆其整版真意,乃係表達被 告之行為已遭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正義伸張」之感受 。被告反指陳品云不因本案貼文感到難堪云云,顛倒黑白, 不足採信。
⒌第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 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 ,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 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 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 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 信。」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可資 參照。陳品云雖對於本案貼文時間前後與本案社團成員數前 後陳述有異。但被告於答辯狀中自承本案社團成員近萬人( 本院卷第一一頁參照),由前述本案社團留言版貼文時間前 後觀之,也可知本案確實發生在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被 告將陳品云逐出本案社團的時間)前之七月間。陳品云前開 枝節上陳述之不精確,無礙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確定。 至於陳品云究竟有無看被告傳給其之私訊,不影響被告犯罪 成立與否,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本案貼文雖有兩則,但被告以同樣手法、在時空密接之情況 先後貼文,為單純一罪。原審以被告上述犯行事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被告辯稱伊於偵查中並未坦 承,蒞庭檢察官亦認為被告確實於偵查中並未認罪。則原審 於量刑時認定:「爰審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即屬不洽。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屬無據。但檢察官依 陳品云之請求上訴,並訴稱:「……被告……毫無悔意,全 無反省之意,原審僅就量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量刑顯屬過 輕」等語即為有理由,本院應將原審判決撤銷予以改判。爰 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侮辱之方式、公然之場域類型、 陳品云所自稱之心理感受,被告犯後不願坦然面對所為之犯 後態度、被告素行、生活狀況(本院卷第六八頁背面參照)



等及其他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審量處罰金,容有未洽,茲改 量處拘役四十日,並從重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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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