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739號
TPDM,106,簡,739,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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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再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緝字第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尹再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伍佰玖拾伍元之小熊維尼印章收納盒、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尹再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及竊盜之犯 意,於民國105年8月31日21時28分許,至臺北市○○區○○ 街00號3樓由告訴人蕭名伸管領之「誠品西門店」內,先將 價值新臺幣(下同)595元之小熊維尼印章收納盒上條碼撕 下,換貼80元商品之條碼在該收納盒上,持該換貼成80元條 碼之收納盒至櫃臺順利結帳後,再折返同商店內,徒手將陳 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藏放在身上所持之袋子內,並將該 等商品上之價格條碼撕下,未經結帳,即步出收銀台而詐得 595元之收納盒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為告訴人盤點 商品發覺短少,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追查,始悉上情 。案經告訴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相符,復有監視錄 影畫面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侵害同 一法益,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複數舉措為一行為之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應予更正。再被 告前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5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103年1月3日確定,甫於103 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前揭時、地,先將價值595元之小 熊維尼印章收納盒上條碼撕下,換貼80元商品之條碼在該收 納盒上,持該換貼成80元條碼之收納盒至櫃臺順利結帳後, 再折返同商店內,徒手將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藏放在 身上所持之袋子內,並將該等商品上之價格條碼撕下,未經 結帳,即步出收銀台而詐得595元之收納盒及竊得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所為實無足取,且前已有多次財產犯罪前科,素 行難認為佳,又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財產法益侵 害之狀態未獲減輕;惟念及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已坦承犯行 ,尚具悔意,且本件侵害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尚非為鉅;兼衡 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犯罪所得即詐得之 595元之收納盒、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等情,業如前述, 故上述收納盒、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
├───┼─────────────┼────┼─────────┤
│一、 │KOKUYO WITH多用途筆袋/黑 │1 │690元。 │
├───┼─────────────┼────┼─────────┤
│二、 │SUN-STAR DISNEY GUM BAND │1 │480元。 │
│ │MICKEY筆袋 │ │ │
├───┼─────────────┼────┼─────────┤
│三、 │2017 SUN-STAR DIARY LIFE │1 │720元。 │
├───┼─────────────┼────┼─────────┤
│四、 │2017 SUN-STAR DIARY │1 │560元。 │
│ │MONTHLY/B6/DC/BD │ │ │
├───┼─────────────┼────┼─────────┤
│五、 │ELECOM BORSA 小物收納包 │1 │450元。 │
├───┼─────────────┼────┼─────────┤
│六、 │2017 SUN-STAR DIARY │1 │560元。 │
│ │MONTHLY/B6/ABC CO │ │ │
├───┼─────────────┼────┼─────────┤
│七、 │2017 SUN-STAR DIARY │1 │480元。 │
│ │CRAFT M/A5/DC/MI │ │ │
├───┼─────────────┼────┼─────────┤
│八、 │2017 SUN-STAR DIARY │1 │560元。 │
│ │MONTHLY/B6/ABC IN │ │ │
├───┼─────────────┼────┼─────────┤
│九、 │2017 SUN-STAR DIARY │1 │360元。 │
│ │M/L/DC/DISNEY POSTE │ │ │
├───┼─────────────┼────┼─────────┤
│十、 │KOKUYO WITH多用途筆袋/深藍│1 │690元。 │
├───┼─────────────┼────┼─────────┤
│十一、│MIDORI CL RULER15cm/BLUE尺│1 │85元。 │
├───┼─────────────┼────┼─────────┤
│十二、│MIDORICL MULTI RULER 30cm/│1 │130元。 │
│ │BLU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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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