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6年度,32號
TPDM,106,審簡附民,32,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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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慈慈
被   告 呂紹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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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