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708號
TPDM,106,審易,708,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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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碧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80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麗碧自民國100 年3月2日起,將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305室出租予告訴人蔡進發 ,於租約存續期間,明知其無權進入上揭住宅,竟趁告訴人 住院期間,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意,於105年6月24日後 某日,持房門鑰匙擅自進入上開房間內,並將告訴人放置在 房內之如附表所示物品丟棄,致如附表所示物品滅失其效用 ,嗣告訴人於105 年7月4日,委託其外甥廖川明轉交房租與 被告,被告告知已將上揭房屋清空並出租他人,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 所涉犯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及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08條 第1 項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6 年4 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聲請撤回告 訴狀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頁),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被告所涉侵入住宅及毀損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項目 │價值金額(新臺│
│ │ │幣) │
├──┼──────┼───────┤
│1 │電視光碟片機│5,000元 │
├──┼──────┼───────┤
│2 │電暖器電扇 │4,000元 │
├──┼──────┼───────┤
│3 │收音機、計算│1,000元 │
│ │機、鐘錶 │ │
├──┼──────┼───────┤
│4 │羽毛衣毛料外│4,500元 │
│ │套(數件) │ │
├──┼──────┼───────┤
│5 │西服、西褲 │5,000元 │
├──┼──────┼───────┤
│6 │長短袖襯衫 │3,000元 │
├──┼──────┼───────┤
│7 │汗衫、內褲 │1,500元 │
├──┼──────┼───────┤
│8 │襪子、毛巾 │400元 │
├──┼──────┼───────┤
│9 │棉被 │1,500元 │
├──┼──────┼───────┤
│10 │毛毯2件 │1,600元 │
├──┼──────┼───────┤
│11 │茶葉枕 │800元 │
├──┼──────┼───────┤
│12 │羊毛睡袋 │700元 │
├──┼──────┼───────┤
│13 │皮鞋 │1,500元 │
├──┼──────┼───────┤
│14 │廚具杯碗(不│500元 │
│ │銹鋼4個) │ │
├──┼──────┼───────┤
│15 │臉盆、牙缸、│600元 │
│ │刮鬍刀、指甲│ │




│ │刀、鏡子、衛│ │
│ │浴用品 │ │
├──┼──────┼───────┤
│16 │台大醫院、中│3,500元 │
│ │興醫院、和平│ │
│ │醫院醫療器材│ │
│ │藥品 │ │
├──┼──────┼───────┤
│17 │各類文件證件│2,000元 │
│ │、相片、印章│ │
│ │、悠遊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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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