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06年度,13號
TPDM,106,審原附民,13,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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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芊淳
被   告 宋敏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原簡字第23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7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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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