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王啟芳
被 告 毛聰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 日以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 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 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