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81號
TPDM,106,單聲沒,81,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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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廷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291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及吉祥六和大樂透手冊肆本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 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署105年偵字第2291號被告陳廷昇賭博一案,業經該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3月14日確定,並於106年3月 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六合彩簽單6張、吉 祥六和大樂透手冊4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 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 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足堪 認定,而以105年度偵字第229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3120號駁回再 議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6張及吉祥六和大樂透手冊4本,均係供被 告犯罪所用,且均為其所有等情,亦為被告警詢中供述在卷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91號卷第9頁 ),是上開扣案物品,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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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