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6年度,4號
TPDM,106,侵附民,4,2017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高建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70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