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89號
TPHM,91,上訴,89,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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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威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惠玲
  選任辯護人 石宜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怡君
  選任辯護人 徐婉蘭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第一二一八六號、第一二一八七號、第一二一八八號、
第一四○九二號、第一四八九五號、第一四九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怡君部分撤銷。
李怡君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貳、叁、肆、伍所示物品,均沒收。
其他上訴均駁回。陳文威楊惠玲均緩刑參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楊惠玲與少年楊嘉安(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生,行為時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之少年)係姐弟關係,陳文威為二人之表哥,李怡君楊嘉安為男女朋友關 係。明知:㈠附表壹之壹、附表貳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係美商微軟公司(下稱 微軟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友立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著作名稱、著作權人等詳見附表壹 之壹、附表貳)。㈡附表壹之貳、附表參所示之歌曲,係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著作名稱、著作權 人等詳見附表壹之貳、附表參)。㈢附表壹之參、附表肆所示之電影,係美商二 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環球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等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著作名稱、著作權人等詳見附表壹之參、附表肆)。㈣附表 伍所示色情光碟,內容均係強調男女性交、口交動作,客觀上均足以刺激滿足性 慾,並可使觀看者產生厭惡羞恥之感、害及善良風俗之猥褻光碟片;楊嘉安自民 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間起,先於某免費伺服器設置「遊戲王子」網站,設置 電子郵件信箱,將附表壹之壹、壹之貳、壹之參、附表貳、參、肆、伍所示盜版 光碟、色情光碟目錄張貼於「遊戲王子」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俟客戶將 選定之片名、數量傳送至楊嘉安所設電子郵件信箱後,楊嘉安或向臺北市光華商 場,或向臺北縣三重市○○○市○路邊攤販等,以每片新台幣(下同)柒拾元至



壹佰元不等之價格販入盜版光碟片及色情光碟片,再以每片壹佰元至貳佰伍拾元 不等之價格,販賣交付盜版光碟片、色情光碟片與不特定客戶。楊嘉安為便於收 取『貨款』暨避免檢警查緝,楊嘉安李怡君基於意圖營利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 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李怡君同意其在臺北縣三重市○○街郵局所設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之郵政儲金帳戶及印鑑章供楊嘉安使 用,以郵局「代收貨價」方式向客戶收取販售盜版、色情光碟之貨款,並以李怡 君任職之公司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三巷三二號」,作為其寄發光碟片 之處所,若有客戶退、換片則由李怡君將之轉交楊嘉安處理。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七日,楊嘉安為規避檢警查緝,復商請與其具犯意聯絡之陳文威,向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撥接網路暨申用「cd king@ms41.hinet.net」之電子郵件信 箱,暨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供楊嘉安續行販售盜版光碟、色情光碟之用,楊嘉安並將『遊戲王子』網站移 至「http://member.xoom.com/gameman123/ new-page-2.htm」,並得由「 http:// kiss.to/gameman」連結至上開網站,網站上除張貼前述盜版光碟、色 情光碟目錄外,並留下陳文威租用之「cdking@ ms41.hinet.net」電子郵件信箱 ,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購買盜版光碟、色情光碟之客戶與 楊嘉安聯絡。八十九年三月三日,楊嘉安另向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租用 cable modem網路(系統業者新和有線電視),並以李怡君為聯絡人,同時申設 「lkkman@ giga.new.tw」電子郵件信箱,再以「giga.new.tw」郵件伺服器寄送 前述盜版、色情光碟目錄與其客戶「niner」(niner@ara.seed.net.tw)等人。 迨八十九年四月初起,楊嘉安因應付學校畢業考,無暇寄送客戶訂購之盜版光碟 、色情光碟,適其姐楊惠玲當時經濟狀況較差,楊嘉安乃委請與其具犯意聯絡之 楊惠玲代赴郵局寄送盜版光碟、色情光碟,並交付提款卡委由楊惠玲代為提領客 戶已匯入帳戶之『貨款』,每次投遞均視件數給付伍佰至壹仟元不等之報酬與楊 惠玲。總計渠等販售盜版、色情光碟片得款約壹佰柒拾參萬元,折計渠等交付散 布之盜版、色情光碟約『壹萬餘片』,嚴重侵害附表壹之壹、壹之貳、壹之參、 附表貳、參、肆所示微軟公司、智冠公司、友立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 、博德曼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迪士尼公司等之著作權。渠等均反覆以販 售盜版光碟、色情光碟為目的為上開犯行,均恃之為常業。迄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三日,適楊惠玲又持盜版光碟、色情光碟片之包裹共十五包,至臺北縣五股鄉○ ○路○段五四一號五股郵局投遞時,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員當場查 獲,並扣得包裹十五包(內有附表貳、參、肆、伍、陸所示光碟,暨代收貨價詳 情單十五張、匯款單十五張)、李怡君之郵政儲金簿壹本。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暨微軟公司、智冠公司、友立公司、福茂 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迪士尼公司訴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陳文威楊惠玲李怡君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楊惠玲辯稱:伊確 實有幫楊嘉安投遞,前二次不知在賣光碟,第三次才知在賣光碟,但伊不知那是 盜版的光碟,並無共謀云云;被告陳文威辯稱:伊是受舅舅(即楊嘉安之父)之



商請,才幫楊嘉安申請電話及網站供其使用,伊並未參與販賣犯行云云被告李怡 君辯稱:伊有把郵局帳號借給楊嘉安,因當時與楊嘉安是男女朋友關係,就借給 他,但伊不知其是在販賣盜版、色情光碟,郵局退件伊是原封不動交予楊嘉安, 伊並不知情云云。
二、經查:
㈠前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微軟公司、智冠公司、友立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公司 、博德曼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迪士尼公司等指訴歷歷,核與⑴被告楊惠 玲供稱:伊自八十九年四月份開始投遞,最初伊不知道內裝何物,後來... 才知 道是盜版光碟,因為他們告訴伊... 販售大補帖利潤很好;... (遊戲王子網站 所留電話0000000000號)伊弟弟楊嘉安曾經使用過,有時伊會打這支 電話和伊弟弟聯絡;... 酬勞是他們請伊代為投遞時連同包裹一起給伊,將(李 怡君)存摺交給伊只是請伊幫忙代刷,有時還會將提款卡交給伊請伊幫忙提款; ... (扣押物編號一至十五所附代收貨價詳情單)部份是『伊填寫』(參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卷(下稱偵㈠卷)第二頁背面 至第四頁);... (投遞盜版光碟之好處)有時會給伊錢,今天(指案發當日) 拾伍件給壹仟元,有時二、三件給幾佰元(參前揭偵㈠卷第十八頁背面);... (持以交寄之盜版光碟)實際上情形是弟弟(指被告楊嘉安)拿給伊寄的;... (李怡君之郵局存摺)是伊弟弟(楊嘉安)交給伊的;... 是(交寄時代收貨價 詳情單及匯款單為楊惠玲填寫)(參前揭偵㈠卷第二四頁背面、第二五頁); ... 有(楊嘉安交付前開提款卡),寄包裹時順便領錢;... (李怡君代收貨價 詳情單)由楊嘉安刻橡皮章,有時是伊蓋的(參前揭偵㈠卷第四一頁背面); ... 在調查局時,伊因為緊張,為了替自己跟弟弟掩護,伊確實有幫伊弟弟投遞 ,...,伊是在伊弟弟大考時,幫他投遞...,伊之前知道那是盜版、色情光碟( 參原審卷第叁宗(下稱㈢卷)第八八頁);⑵被告陳文威供稱:(電話0000 000000號)他(楊嘉安)跟伊一起去申請的;... (電話0000000 000號之電話費)楊某(指楊嘉安付費)(參前揭偵㈠卷第五五頁);... 伊 知道(起訴書所列程式,是盜版)(參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七頁筆錄);... 有( 申登cdking@ms 41.hinet.net之電子郵件信箱),伊也有申請00000000 00大哥大(參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七頁筆錄);⑶被告李怡君供稱:有(將郵局 存摺借與楊嘉安);... 有借提款卡... (參前揭偵㈠卷第四六頁背面);... (購買盜版光碟之客戶退件之郵包)有(收到),楊嘉安叫伊收到還給他(楊嘉 安)(參前揭偵㈠卷第五五頁背面);... 楊嘉安跟伊借存摺,是怕他的會被查 到。所以伊借給他,伊想他是伊男友。就幫他;... 是(同意楊嘉安用其地址) 伊也有給他伊的存摺、帳號、印章。伊也知道楊嘉安是為了怕被查到才用伊的( 地址、存摺、帳號、印章)。客人有退回來,伊就拿給楊嘉安(參原審卷第三宗 第九二、九三頁筆錄);⑷同案被告楊嘉安供稱:(扣案盜版光碟)伊的, .... 於三重市○○○市○路邊攤及光華商場的路邊攤購得;... 每片柒拾至壹 佰元買進;... (楊惠玲分擔之工作)幫伊寄給向伊買的人;... (購買盜版光 碟之人透過網址(站)向伊下單;... 是的(遊戲王子網站係楊嘉安本人架設) ;是(電話0000000000號係楊嘉安本人持用),自八十八年十月份至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止;... (李怡君之郵局存摺)伊向李女(李怡君)借的 ;... 有(向李怡君借郵局存款帳戶之提款卡);... 是(指網站 http://member .xoom.com/gameman 123/ new_page_2.htm係告楊嘉安架設); ... (盜版光碟片售出價格)壹片壹佰元至貳佰伍拾元等;... 有(將李怡君郵 局存款之提款卡交給楊惠玲),請她寄包裹時會順便請她(楊惠玲)幫伊領錢, 她(楊惠玲)知道密碼;... 有(指楊惠玲曾向楊嘉安詢問所寄何物)(參前揭 偵㈠卷第三八頁背面至第四○頁);... (所販賣的情光碟)伊知有露三點; ... (電話0000000000號)陳文威幫伊申請的;... (CDKING E-MAIL信箱)陳文威(申請的),幫伊辦行動電話是順便辦的;... (購買盜版 光碟之客戶退件之郵包)退到李怡君公司(三市○○路○段三巷三二號);... 伊告知李怡君,如有包裹退貨,叫她(李怡君)轉交給伊,如伊不在,請她(李 怡君)丟掉(參前揭偵㈠卷第五三頁背面、第五四頁);... 是(自八十八年四 月開始販賣盜版光碟)(參前揭偵㈠卷第五五頁);... 伊是買過來賣的;... (和信超媒體之網)是的,是伊登記的;... 實際上網站是伊架設的(參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五號卷(下稱偵㈡卷)第八三頁至 一二一頁)這是伊寄送的;... (寄的對象)就是要買的人,有非常多,伊是用 http: //memb- er xoom.com /game- man12 3/new-page-2.htm」(參原審卷 第三宗第四八頁筆錄);... 八十八年四月(開始賣大補貼);... (架站目的 )就是賣光碟;... 有(申登cdking@ms41.hinet.ne t之電子郵件信箱),伊 就是用這電子郵件信箱賣盜版、光碟色情片;... 怕被查到,所以伊借李怡君的 帳號來用;... 因為怕被查到,伊才用李怡君的地址,壞片客人也是退到李怡君 的地址,伊再請李怡君轉交給伊;... (八十八年四月至十月)伊是用遊戲網站 、免費網站(販賣盜版光碟、色情光碟)等語(參原審卷第三宗第九一頁筆錄) ,亦與前開被告等人供述情節相符;復有遊戲王子網站之網頁摘錄(附於前揭偵 ㈠卷第五頁至第八頁、前揭偵㈡卷第八二頁)、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覆法務 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關於電話0000000000號之租用人為陳文威之文 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關於cdking客戶基本資 料租用人為陳文威之文件(附於前揭偵㈡卷第七頁、第八頁)、法務部調查局臺 北市調查處擷取附表伍所示光碟之裸露三點之畫面(附於前揭偵㈡卷第三二頁至 第四六頁)、被告楊嘉安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遊戲王子」名義藉其租用之 「lkkman @giga.net. tw」傳送與其客戶之「盜版、色情光碟」「新MENU」(附 於前揭偵㈡卷第八七頁至第一一一頁)、扣案盜版光碟所附「代收貨價詳情單」 影本(附於前揭偵㈡卷第一二六頁至第一三九頁)、被告李怡君前開郵局帳戶往 來交易紀錄(參前揭偵㈡卷第一四八頁至第一七八頁)、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九十年五月七日(九十)和超字第○三一號函(附於原審卷第貳宗第二八六頁 )、附表壹之壹、壹之貳、壹之參、附表貳、參、肆所示著作權證明文件、如附 表貳、參、肆、伍所示盜版、色情光碟等證物,扣案在卷可證。 ㈡被告楊惠玲對於其弟楊嘉安所交付其郵寄之物,初始或不知情,然其後已知情所 郵寄之物係為色情或盜版光碟,迭經其於偵查中及原審供承在卷(參偵㈠卷)第 二頁背面至第四頁、原審㈢卷第八八頁等);且被告楊惠玲於本院時亦供稱:(



問知不知道楊嘉安在賣盜版違法光碟?)前面兩次伊不知道,後來第三次才知道 他在賣光碟等語;復有證人楊嘉安於本院時證稱:他們一開始都不知道,被抓到 之前就知道;... 她第一次有問伊,伊告訴她是書,後來伊有告訴她是盜版的C D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被告楊惠玲雖辯稱伊不知道那 是否為盜版或色情光碟云云,顯係脫罪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楊惠玲之前開犯 行,堪以認定。
㈢本件供販賣違法光碟之事實欄所示網路,及供聯絡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均係由被告陳文威本人申請,已據其於本院供承不諱,核與楊嘉安供述 情節相符,並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關於電話 0000000000號之租用人為陳文威之文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關於cdking客戶基本資料租用人為陳文威之文件(附前 揭偵㈡卷第七頁、第八頁),附卷足參。次據楊嘉安於本院時證稱:他們一開始 都不知道,被抓到之前就知道,伊告訴陳文威伊買來轉賣給別人的,因不懂所以 也沒有問什麼,... 他知情後就告訴伊說伊連累他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 四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陳文威事後知悉楊嘉安利用其申請之行動電話及網站 販賣盜版光碟及色情光碟後,亦無反對或要求楊嘉安停止繼續使用該等網路或行 動電話之意思,是被告陳文威對於楊嘉安利用該等網路或行動電話販賣盜版光碟 、色情光碟之情,應係知情,足堪認定,所辯不知情云云,要係推諉之詞,不足 採信。
楊嘉安係於八十八年四月起即開始販賣色情、盜版光碟之情,業據其自承在卷( 參前揭偵㈠卷第五五頁、原審卷第三宗第八九頁筆錄),而被告李怡君固於原審 坦承伊將其三重溪尾街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之存摺、提款 卡都借給楊嘉安,但否認知情(參原審卷第貳宗第二六頁筆錄),惟據其後於原 審供稱:楊嘉安跟伊借存摺,是怕他的會被查到,所以伊借給他,伊想他是伊男 友,就幫他,伊是公司的會計,公司的信件都是伊在收的。伊才幫他收,當時伊 也不知這會犯法(參原審卷第三宗第九二頁筆錄);及於本院時供稱:(問是不 是利用上班的地方作為寄送光碟的場所?)他說要伊把地址借給他,如果有退貨 ,伊就原封不動的退還給他,伊提款卡與存摺都交給楊嘉安,沒有幫他拆開處理 ,伊只有轉送給他(參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問知情後,參 與的時間有多久?)實際的時間伊記的不是很清楚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十 九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楊嘉安於本院證稱:伊向李怡君借郵局帳戶,因為換 郵局存簿時向李怡君借印章伊有向她說明,她還是繼續讓伊使用她的帳戶,伊要 換簿子時才告訴她真正的用途,她聽了不太高興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四 日訊問筆錄)。綜上各情,足見被告李怡君於八十八年十月出借其郵政儲金簿後 ,於更換該郵政儲金簿之時,即已知悉楊嘉安販賣違法光碟之事實,然其仍提供 該郵局帳戶給楊嘉安使用,並以其上班之處替楊嘉安收取退回之光碟,是被告李 怡君共同參與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所辯不知情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扣案如附表伍所示色情光碟片,內容均係強調男女性交、口交動作,客觀上均足 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可使觀看者生厭惡羞恥之感、害及善良風俗之猥褻光碟片,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擷取附表伍所示光碟之裸露三點之畫面(附前揭



偵㈡卷第三二頁至第四六頁)及並經原審法院勘驗明確,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足 證。
㈥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意旨)。查本件被告等為事實欄所示犯行,其等設立網站供人選購,利 用郵局匯款收取價金、寄送光碟,數量非少,顯係有計劃之經營,堪認係反覆以 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為事實欄所示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即係常業犯。 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前開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陳文威楊惠玲李怡君三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刑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 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又被告等 又以一行為侵害微軟公司、智冠公司、友立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 德曼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迪士尼公司等之著作權,亦有同種想像競合犯 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仍論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罪。被告 陳文威楊惠玲李怡君楊嘉安,就事實欄所示犯行,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與 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楊嘉安係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生,行為時為十四 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據,成年人陳文威楊惠玲與之 共同實施犯罪,均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等所為如附表壹之壹、壹之貳、壹之參、附表貳編號二、四、五、六、七、 八、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所示犯行,起訴書雖未敘 及,惟與起訴部份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公訴人認被告等所為,係該當於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 應予變更。
四、原審本同上之見解,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固為無誤,惟原審所認:就前揭事實認定被告李怡君 係自八十八年四月即已參與楊嘉安販賣違法光碟之事實,然被告李怡君係八十八 年十月出借其郵政儲金簿後更換該郵政儲金簿時,經楊嘉安告知販賣違法光碟之 事實後,方與楊嘉安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參與共同犯罪,已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 李怡君自八十八年四月起即與被告楊嘉安共同犯罪,犯罪時間歷時一年有餘,即 有未合,被告李怡君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關 於被告李怡君部分,自為判決。爰審酌被告李怡君一時受男友之囑而犯刑章,並 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擔之犯行,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犯後態度 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貳、參、肆所示物品 為被告楊嘉安所有供其與被告陳文威楊惠玲李怡君共犯本罪所用之物,經其 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色 情光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沒收之。五、被告陳文威楊惠玲二人部分,原審以被告二人犯罪事證明確,依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審



酌被告等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情節等情,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一年二月,扣案如附表貳、參、肆所示物品 為被告楊嘉安所有供其與被告陳文威楊惠玲、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並依法宣告 沒收。扣案之色情光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 量刑亦屬妥適。被告陳文威楊惠玲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 當或認量刑過重,爭執原審適法職權之行使,均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六、扣案如附表陸所示光碟負載之『著作』,查無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係何人享有著 作權之著作,爰不遽認被告亦侵害此部份著作權;又遍查全部卷證,查無供被告 燒錄光碟之『母片』或機器,亦不認被告楊嘉安有自行燒錄重製之行為。贓證物 品清單編號伍所示在李怡君處搜獲之光碟片柒片,查無積極確切之事證證明與本 案有何關連,此部份應為有利於被告李怡君之認定,併此敘明。七、末查被告三人,均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其等一時受楊嘉安之請託而觸犯刑章,念其等尚非主犯 ,且被告陳文威楊惠玲尚須肩負家中經濟之主要收入負擔;被告李怡君現仍就 學中,亦有學籍影本附卷足憑,其等經此教訓,嗣後應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並諭知緩刑三年,以啟向上。惟 為確實督促其等避免再犯刑章,併宣告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 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進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之壹:〔電腦軟體部份〕
┌───┬────┬─────────┬───────┬────────┐




│編 號│被告所為│受侵害著作物名稱 │被 害 人 │著作權證明文件 │
│ │之編 號│ │ │ │
├───┼────┼─────────┼───────┼────────┤
│一 │P203 │INSPRISE BORLAND │美商BORLAND公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C++ BUILDER ENTER-│司〔臺灣分公司│第肆宗第六二頁、│
│ │ │PRISE EDITION V5.0│為香港商寶蘭有│第六六頁。 │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司〕 │ │
├───┼────┼─────────┼───────┼────────┤
│二 │P031 │DELPHI V4.0 │美商BORLAND公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司〔臺灣分公司│第肆宗第六二頁、│
│ │ │ │為香港商寶蘭有│第六五頁。 │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司〕 │ │
├───┼────┼─────────┼───────┼────────┤
│三 │P054 │DELPHI V5.0 │美商BORLAND公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司〔臺灣分公司│第肆宗第六二頁、│
│ │ │ │為香港商寶蘭有│第六三頁。 │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司〕 │ │
├───┼────┼─────────┼───────┼────────┤
│四 │P045 │DRIVER IMAGE 3.0 │美商POWERQUEST│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CORPORATION〔 │第肆宗第七0頁第│
│ │ │ │我國經銷商世達│七二頁。 │
│ │ │ │先進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五 │P144 │SERVERMAGIC 3.0 │美商POWERQUEST│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CORPORATION〔 │第肆宗第七0頁第│
│ │ │ │我國經銷商世達│七三頁。 │
│ │ │ │先進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六 │P094 │文鼎動態字酷 │文鼎科技開發股│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份有限公司 │第肆宗第八0頁、│
│ │ │ │ │第八一頁、第八四│
│ │ │ │ │頁。 │
├───┼────┼─────────┼───────┼────────┤
│七 │P055 │大易輸入法─貳碼人│太易訊份有限公│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工智慧版 │司 │第肆宗第八六頁、│




│ │ │ │ │第八七頁。 │
├───┼────┼─────────┼───────┼────────┤
│八 │P015 │華康字型─金蝶98 │華康科技開發股│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份有限公司 │第肆宗第八八頁。│
├───┼────┼─────────┼───────┼────────┤
│九 │P110 │華康字型─字由字在│華康科技開發股│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份有限公司 │第肆宗第八八頁。│
├───┼────┼─────────┼───────┼────────┤
│十 │P131 │華康金蝶2000 │華康科技開發股│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INTERNET活用版 │份有限公司 │第肆宗第八八頁。│
├───┼────┼─────────┼───────┼────────┤
│十一 │P070 │倚天中文2000 FOR │倚天資訊份有限│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WIN 98中文版 │公司 │第肆宗第一0四頁│
│ │ │ │ │至第一0七頁。 │
├───┼────┼─────────┼───────┼────────┤
│十二 │P149 │遊戲修改大師 7.0 │精訊資訊有限公│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司 │第肆宗第一0九頁│
├───┼────┼─────────┼───────┼────────┤
│十三 │P017 │PHOTOIMPACT 4.2 │友力資訊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一0頁│
├───┼────┼─────────┼───────┼────────┤
│十四 │P043 │COOL 360 │友力資訊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一一頁│
├───┼────┼─────────┼───────┼────────┤
│十五 │P104 │PHOTOIMPACT 5.0 │友力資訊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一四頁│
├───┼────┼─────────┼───────┼────────┤
│十六 │840 │破碎虛空〔遊戲軟體│智冠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一六頁│
├───┼────┼─────────┼───────┼────────┤
│十七 │837 │地獄門〔遊戲軟體〕│智冠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一七頁│
├───┼────┼─────────┼───────┼────────┤
│十八 │830 │吞食天地IV─楚漢光│智冠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輝〔遊戲軟體〕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一八頁│
├───┼────┼─────────┼───────┼────────┤
│十九 │815 │雷峰塔〔遊戲軟體〕│智冠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一九頁│
├───┼────┼─────────┼───────┼────────┤
│二0 │822 │江南才子唐伯虎 │智冠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遊戲軟體〕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二0頁│
├───┼────┼─────────┼───────┼────────┤
│二一 │G1068 │水滸傳之梁山好漢 │智冠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遊戲軟體〕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二一頁│
├───┼────┼─────────┼───────┼────────┤
│二二 │G1292 │鹿鼎記二 │智冠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遊戲軟體〕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二二頁│
├───┼────┼─────────┼───────┼────────┤
│二三 │G1407 │微軟棒球 2001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MICROSOFT BASEBALL│ │第肆宗第一三三頁│
│ │ │2001 │ │、第一三四頁。 │
├───┼────┼─────────┼───────┼────────┤
│二四 │P199 │MICROSOFT CREATIVE│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WRITER 英文完整 │ │第肆宗第一三五頁│
│ │ │正式版 │ │、第一三六頁。 │
├───┼────┼─────────┼───────┼────────┤
│二五 │G1251 │微軟名流高爾夫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 │第肆宗第一三七頁│
│ │ │ │ │、第一三八頁。 │
├───┼────┼─────────┼───────┼────────┤
│二六 │P050 │MICROSOFT VISUAL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STUDIO V6.X SERVI-│ │第肆宗第一四一頁│
│ │ │CE PACK企業版 │ │、第一四二頁。 │
├───┼────┼─────────┼───────┼────────┤
│二七 │P029 │MICROSOFT OFFICE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2000 中文專業版 │ │第肆宗第一四三頁│
│ │ │ │ │、第一四四頁。 │
├───┼────┼─────────┼───────┼────────┤
│二八 │P060 │MICROSOFT SYSTEM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MANAGEMENT 2.0 │ │第肆宗第一四五、│
│ │ │ │ │、第一四六頁。 │
├───┼────┼─────────┼───────┼────────┤
│二九 │P100 │MICROSOFT PHOTO-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DRAW 2000 中文專業│ │第肆宗第一四九頁│
│ │ │正式版 │ │、第一五0頁。 │
├───┼────┼─────────┼───────┼────────┤
│三0 │P112 │MICROSOFT WORKS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2000 中文企業版 │ │第肆宗第一五一頁│
│ │ │ │ │、第一五二頁。 │
├───┼────┼─────────┼───────┼────────┤




│三一 │P170 │MICROSOFT VISUAL │美商微軟公司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C++ 6.0英文企業版 │ │第肆宗第一五五頁│
│ │ │ │ │、第一五六頁。 │
├───┼────┼─────────┼───────┼────────┤
│三二 │P065 │空間魔法師SM2000 │源一資訊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六三頁│
├───┼────┼─────────┼───────┼────────┤
│三三 │P022 │TRUESPACE 4.0空間 │源一資訊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魔法師 │限公司 │第肆宗第一六一頁│
│ │ │ │ │、第一六二頁。 │
├───┼────┼─────────┼───────┼────────┤
│三四 │P192 │ADOBE PREMIERE │美商ADOBE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V 5.5 英文光完整正│SYSTEM INC. │第肆宗第一八七頁│
│ │ │式版 │ │、第一八八頁。 │
├───┼────┼─────────┼───────┼────────┤
│三五 │P046 │ADOBE PHOTOSHOP │美商ADOBE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V 5.02多國語言版 │SYSTEM INC. │第肆宗第一九一頁│
│ │ │ │ │、第一九二頁。 │
├───┼────┼─────────┼───────┼────────┤
│三六 │P072 │ADOBE PHOTOSHOP │美商ADOBE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V 5.5 中文正式版 │SYSTEM INC. │第肆宗第一八九頁│
│ │ │ │ │、第一九0頁。 │
├───┼────┼─────────┼───────┼────────┤
│三七 │P155 │ADOBE PHOTODELUXE │美商ADOBE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V 3.0 HOME EDITION│SYSTEM INC. │第肆宗第一九五頁│
│ │ │中文完整正式版 │ │、第一九六頁。 │
├───┼────┼─────────┼───────┼────────┤
│三八 │P200 │ORACLE 8I FOR │美商甲骨文公司│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NETWARE,RELEASE │〔我國代理商精│第肆宗第一八三頁│
│ │ │8.1.5.0.4A │誠資訊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三九 │P188 │NOVELL NETWARE │美商網威公司〔│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V5.1 英文光碟完整 │美商網威臺灣分│第肆宗一九七頁至│
│ │ │正式版 │公司〕 │二0三頁。 │
├───┼────┼─────────┼───────┼────────┤
│四0 │P058 │五南─六法判解全書│五南圖書出版股│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光碟版 │份有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0五頁│
│ │ │ │ │至第二0七頁。 │
├───┼────┼─────────┼───────┼────────┤




│四一 │P204 │LOTUS NOTES,DOMINO│美商LOTUS DE- │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AND DOMINO DESIG-│VELOPMENT COR-│第肆宗第二0八頁│
│ │ │NER R5.02A │PORATION │反面。 │
├───┼────┼─────────┼───────┼────────┤
│四二 │P079 │IBM VIA VOICE 98 │美商萬國商業機│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V5.2 快樂頌V5.2中 │器公司 │第肆宗第二0八頁│
│ │ │文版 │ │、第二0九頁、第│
│ │ │ │ │二一0頁。 │
├───┼────┼─────────┼───────┼────────┤
│四三 │P143 │IBM VIA VOICE │美商萬國商業機│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MILLENNIUM PRO │器公司 │第肆宗第二0八頁│
│ │ │EDITION R7快樂頌 │ │、第二一二頁、第│
│ │ │ │ │二一三頁。 │
├───┼────┼─────────┼───────┼────────┤
│四四 │P159 │IBM PC DOS 2000 │美商萬國商業機│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V7.0 中文完整正式│器公司 │第肆宗第二0八頁│
│ │ │版 │ │。 │
├───┼────┼─────────┼───────┼────────┤
│四五 │P087 │譯經 6.0 │歐泰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四頁│
│ │ │ │ │、第二一五頁。 │
├───┼────┼─────────┼───────┼────────┤
│四六 │P012 │虛擬光碟2000 │東石資訊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六頁│
│ │ │ │ │至第二一八頁。 │
├───┼────┼─────────┼───────┼────────┤
│四七 │P168 │虛擬光碟2000網路完│東石資訊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整版。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六頁│
│ │ │ │ │至第二一八頁。 │
├───┼────┼─────────┼───────┼────────┤
│四八 │P019 │CD WIZARD 3.0影音 │訊連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播霸3.0中文正式版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九頁│
│ │ │ │ │暨發行著作之包裝│
│ │ │ │ │盒〔外放〕 │
├───┼────┼─────────┼───────┼────────┤
│四九 │P047 │影音播霸─家庭劇院│訊連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中文版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九頁│
│ │ │ │ │暨發行著作之包裝│
│ │ │ │ │盒〔外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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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0 │P062 │訊連科技─魅力四射│訊連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九頁│
│ │ │ │ │暨發行著作之包裝│
│ │ │ │ │盒〔外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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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P063 │訊連科技─立可通視│訊連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訊電話系統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九頁│
│ │ │ │ │暨發行著作之包裝│
│ │ │ │ │盒〔外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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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P064 │訊連科技─影音快捷│訊連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郵件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九頁│
│ │ │ │ │暨發行著作之包裝│
│ │ │ │ │盒〔外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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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P115 │訊連科技─POWER │訊連科技股份有│證明文件附本院卷│
│ │ │DVD V2.5中文版 │限公司 │第肆宗第二一九頁│
│ │ │ │ │暨發行著作之包裝│
│ │ │ │ │盒〔外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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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