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10號
TPDM,105,附民,21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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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林世界
      林秋季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祝春律師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嘉宏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世界林秋季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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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