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56號
TPDM,105,訴,456,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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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2號
                         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忠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傳哲律師
被   告 陳啟村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楊明儀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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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