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35號
TPDM,104,金訴,35,20170421,1

1/4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埔力
      歐李琇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許承兆
      葉宏駿(原名葉東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
102號、103年度偵字第25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錢埔力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與歐李琇娟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零參拾陸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歐李琇娟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與錢埔力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零參拾陸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承兆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宏駿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葉宏駿(原名葉東龍)明知非依 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以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 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又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 交易業務;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對不特定大眾募 集或發行有價證券,而開普東礦業有限公司(EAST CAPE MINING CORPORATION,下稱開普東公司)並非銀行,且未經 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甚且未向我國政府相關單 位申請設立登記,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亦未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詎錢埔力歐李琇娟於民 國100 年10月間,經由友人莊立平轉介知悉開普東公司人員 黎美琪、陸驛芠及另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欲將開普 東公司後述之投資方案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引進臺灣以吸 收資金、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錢埔力、歐李 琇娟旋即參與開普東公司成為開普東公司之會員,將開普東 公司投資方案引入臺灣,並遊說許承兆葉宏駿投資開普東 公司成為渠等下線,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其他投資 人加入開普東公司,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葉宏駿遂 共同基於以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牟取不法利益、非法多層次傳 銷、經營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及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100 年10月間起至102 年3 月間止 ,分別於花蓮縣花蓮市林園1-1 號美崙大飯店、臺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台糖長榮酒店1 樓咖啡廳、臺中市 ○○○道0 段000 號長榮桂冠酒店等地以舉辦聚會方式,以 開普東公司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招徠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 ,稱開普東公司是金礦公司,有優秀的財金團隊及市場開發 人員,協助全世界會員發展事業,並有最好的獎金分配制度 及教育,且開普東公司亦從事創投事業,專門投資資源性產 業,包括動力煤、石油、原物料或類似Facebook、Google等 思想知識之資訊投資,並將該些公司包裝使渠等合乎英國倫 敦地區上市標準,準備上市期間再將該些公司出售予銀行、 證券公司,以獲取收入,月收入將近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 美元者,均同)15億元至20億元等語,又向會員宣稱:投資 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每單位,若將投資款匯入開普東公司所 指定之帳戶,即可取得開普東公司專用帳戶,該帳戶係以美 金計價,1 美元可兌換1 點電子貨幣,投資每單位(每單位 約美金1,000 元)每月可領取約2 公克黃金等值之電子貨幣 (約投資額8 %,年利率達96%),累計至100 公克,即可 申請兌換100 公克黃金,另外亦可以電子貨幣申購黃金期指



,與紐約黃金市場同時開市,並以買賣黃金期指之獲利或損 失折算為電子貨幣,除此之外,會員可將其介紹的新會員置 於下線(分左、右二線),會員可領取推薦獎金即該下線首 次投資金額10%之電子貨幣,如左右二線各達3 單位,則另 可領組織獎金即兩線對碰10%獎金,如一次加入30單位者, 另有開普東公司全球業績分紅獎金3 %至5 %及於其後加入 15位投資人業績之2 %,且將來可以轉換開普東公司股份, 復以網址www .ecmc- holding .com 作為會員領取紅利之依 據等語,並協助處理投資人帳號開設、電子貨幣兌換及投資 款項匯款等事宜,而與黎美琪、陸驛芠及開普東公司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員,共同以前開方式,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 資開普東公司,而從事非法吸金、非法多層次傳銷、非法經 營期貨交易業務、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致附表所示楊醫隆等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開普東公司附表 一所示金額,分別匯入葉宏駿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葉宏駿郵局 帳戶)、許承兆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承兆玉山銀行帳戶)、歐 李琇娟之女黃思蒨(涉犯詐欺等罪嫌,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第一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 黃思蒨第一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 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思蒨國泰銀行帳戶 )等銀行帳戶,總計錢埔力歐李琇娟於上開期間吸收之資 金高達5,874 萬64元( 詳如附表一,許承兆葉宏駿各別加 入之時間及吸金之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上線為許承兆、葉宏 駿部分及附表二之計算表) 。嗣於102 年3 月間開普東公司 停止發放紅利,楊醫隆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楊醫隆周綺瑩吳宗戊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 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 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又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貳、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 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規定之交互詰問 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 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 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而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 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 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 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 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之反對詰 問權,雖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 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 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然詰問權既係訴訟上被告 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 具有處分權,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 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2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許承兆葉宏駿以證人身 分及證人楊醫隆鍾煥焜呂理生莊立平、王林綢、王文 中、吳宗戊分別於103年2月21日、103年3月13日、103年5月 9日、103年6月3日、103年7月11日、103年8月6日、104年7 月1號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雖經被告錢埔力歐李琇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該等證述之證據能力,然被 告許承兆葉宏駿及證人楊醫隆鍾煥焜呂理生莊立平 、王林綢王文中吳宗戊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錢埔力歐李琇娟及其等辯護人實施 交互詰問,踐行保障被告錢埔力歐李琇娟對於被告許承兆葉宏駿及證人楊醫隆鍾煥焜呂理生莊立平、王林綢王文中吳宗戊之正當詰問權,且被告許承兆葉宏駿



證人楊醫隆鍾煥焜呂理生莊立平、王林綢王文中吳宗戊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係以證人身分經 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又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當具有證據能 力,並應認業經合法調查。
參、而被告許承兆葉宏駿分別於102年8月9日、102年8月16日 、102年9月8日、103年1月11日警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及證 人楊醫隆周綺瑩、王建智、林怡萍李輝星李靜嫺、蔡 俊宏、黃秀君劉國士宋碧峰分別於102年8月9日、102年 8月16日、102年9月8日、104年2月26日、104年7月24日警詢 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雖經被告錢埔力歐李琇娟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該等證述之證據能力,渠等於警詢 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之規定,本固均無證據能力,惟被告許承兆葉宏駿 及證人楊醫隆周綺瑩、王建智、林怡萍李輝星李靜嫺蔡俊宏黃秀君劉國士宋碧峰於本院審理時,分別以 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本院自得參酌其等於本院審理暨警 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苟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之證詞,與審判中所述不符部分,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又其等上開接 受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時點,距其於本院審判期日時到 庭作證,已相隔數月之久,足認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之記憶應較本院審理時清晰,且顯然較無外力干擾或介入 而為陳述,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亦無違法 取供或其他不自由之情形,顯係出於自然之發言等,則在此 特別情形下所為之陳述,其虛偽之可能性甚低,可信程度相 對提高,自堪認其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述之客 觀外部情況,當有可信性特別情況。而以其證述涉及本案被 告錢埔力歐李琇娟違反銀行法犯行之事實,是其等證詞對 被告錢埔力歐李琇娟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必要性,亦堪認 定。從而,本院認其等於警詢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符合「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倘其等於警詢中、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與本院審理中不符,其先前之陳 述因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者,自得為證據。
肆、至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部分,雖亦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葉宏駿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表明同意 該等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25頁反面至第126頁) ,而檢察官、被告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葉宏駿及渠 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迄至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均



未就此部分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則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 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是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定前開證據資 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承兆葉宏駿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而被告 錢埔力歐李琇娟固不爭執開普東公司並非銀行,且未經我 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亦未向我國政府相關單位申 請設立登記,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亦 未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且投資人匯至案外人黃思蒨前 開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款項,係渠等掌 控,及前揭開普東公司紅利配息、獎金制度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 之犯行,辯稱:伊二人並非開普東公司之創辦人、經營者, 亦非臺灣地區之負責人,更無透過開普東公司以收受存款業 務,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 他報酬,被告錢埔力係看到開普東公司黃金買賣機制,認為 有利可賺,藉由開普東公司之制度,進行黃金買賣交易,賺 取價差,且其亦如一般投資人,撥付款項後,透過開普東公 司之審核及通知,方成為開普東公司之股東,伊二人僅係將 自己投資款項,及其他投資人因不放心匯至開普東公司指定 帳戶,而先匯至其等提供之黃思蒨帳戶後,伊二人再將代為 收取其他投資人之款項,匯至開普東公司及開普東公司人員 黎美琪所指示之帳戶云云。
二、經查:
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葉宏駿對於開普東公司並非銀 行,且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甚且未向我國 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 貨交易業務,亦未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等情,並不爭執,並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103年2月20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05005號函 及所附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WFE)名冊,及期貨及選擇權世界雜誌(Future and Options World,FOW)所列交易所名單在卷可佐(見臺北地 檢署103年度偵字第3102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㈡第46頁 至第52頁),且觀諸渠等均陳稱向其他投資人介紹時,均有



向投資人表明投資開普東公司的風險就是開普東公司網站關 閉後就什麼都沒有了,並有卷附開普東公司全球募股文件在 卷可稽(見偵查卷㈠第28頁),顯見渠等對於開普東公司根 本未於我國為公司登記,更非銀行,亦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 可經營銀行業務,甚且未向我國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設立登記 ,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亦未申報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且開普東公司投資案參加人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等情,顯然知之甚詳。 ㈡而錢埔力歐李琇娟於100 年10月間經由友人莊立平轉介知 悉開普東公司人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案外人黎美琪、陸 驛芠及開普東公司之成年男子,欲將開普東公司後述之投資 方案引進臺灣後,錢埔力歐李琇娟旋即加入成為開普東公 司會員,並將開普東公司之投資方案引入臺灣,並遊說許承 兆、葉宏駿投資開普東公司成為渠等下線,以非法多層次傳 銷方式,招攬其他投資人加入開普東公司,錢埔力、歐李琇 娟、許承兆葉宏駿遂基於以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牟取不法利 益、非法多層次傳銷、經營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及非法募 集、發行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10月間起至102 年 3 月間止,分別於花蓮縣美崙飯店、臺南台糖長榮酒店、臺 中長榮桂冠酒店等地以舉辦聚會方式,以開普東公司名義, 向不特定多數人招徠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並協助處理投資 人帳號開設、電子貨幣兌換及投資款項匯款等事宜,而與案 外人黎美琪、陸驛芠及開普東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員 ,共同以前開方式,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開普東公司,而 從事非法吸金、非法多層次傳銷、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致附表所示楊醫 隆等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開普東公司附表一所示金額等情, 則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證人莊立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當時是一位台商朋 友周棣回台找伊,說有家黃金的直銷公司好像叫開普東公司 要進來臺灣,有約幾個人出來吃飯瞭解一下,伊根本不知道 錢埔力有參與,伊也沒有參與,伊不是錢埔力的上線,黎美 琪就是說要來臺灣弄直銷公司,因為這件事情才吃飯的,路 總路驛芠,是周棣的朋友也是一起過來,要引進臺灣的是黎 美琪、路總路驛芠及黎美琪帶來的另外一位男生,因為那家 公司沒有來臺灣註冊,伊覺得該公司的經營政策是有問題的 ,所以就沒有參與,偵查卷㈡第109頁至第110頁手機訊息是 伊傳給錢埔力的,但這不代表任何意思,因為這個東西要看 他資料,要進電腦,進電腦要帳號,有一個測試帳號,那他



不用付錢可以先上去看資料,不然怎麼知道這個東西要如何 操作。手機訊息中,伊跟錢埔力說伊把黎美琪、路總抄給伊 的帳號、小抄弄掉了,應該是測試帳號的密碼(見本院卷㈣ 第104頁至第111頁反面)。
⒉證人王文中、王林綢部分:
⑴證人王文中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伊母親王林綢 於101年5月17日匯款201萬3,000元至黃思蒨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是我們要投資開普東公司黃金,其中100萬算伊投資的部 分,是錢埔力歐李琇娟找伊投資,投資一單位每月可以獲 得2公克黃金股息,相當於本金的8%、9%,伊聽錢埔力歐李琇娟說他們有到香港或新加坡跟開普東公司的人開會覺 得東西不錯再帶回來臺灣,網站上可以進行黃金期貨交易, 伊跟伊母親有去印尼大會,在大會會場錢埔力有在講台上說 投資開普東很不錯,回本速度很快,匯款至黃思蒨帳戶是歐 李琇娟寄給伊的電子郵件中寫的等語明確(見偵查卷㈣第 154頁至第155頁),核與證人王林綢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結證稱:伊匯款201萬3,000元至黃思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 投資黃金,是一位叫歐李的女人找伊投資,在101年5月16日 寄信到伊兒子王文中高雄榮總宿舍的家,投資情況伊不清楚 等語大致相符(見偵查卷㈣第153頁)。
⑵證人王文中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在投資開普東 公司之前就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認識好幾年,是透過朋 友謝榮輝呂理生介紹認識,是錢埔力歐李琇娟找伊投資 ,是在朋友聚會提到有一個開普東公司投資機會,投資多少 金額可以購買1PIN,每月就可以有2克黃金的利息,鼓勵我 們可以投資,因為算起來差不多11個月及1年可以回本,所 以就有去參加投資,聚會地點在高雄,見面的地方有時是高 雄,有時候在臺南,伊沒有在第一次談完之後就投資,有跟 伊媽媽王林綢討論,然後大概第二、第三次再跟錢埔力他們 見面時才說願意投資,地點在臺南的餐廳,在場有錢埔力歐李琇娟、伊及伊媽媽,錢埔力歐李琇娟都有跟伊說明, 有一些比較不清楚的地方,另一位會補充,是口頭說明,投 資33,000元一個單位,王林綢在101年5月17日有匯款201萬 3,000元到黃思蒨國泰世華古亭分行的帳戶是伊與伊媽媽的 投資款,匯款後錢埔力歐李琇娟就幫伊開好一個帳號,將 購買單位數的PIN數放在伊的戶頭裡。匯款的帳戶是錢埔力歐李琇娟跟伊講的,從來也沒有聽說有開普東公司的帳號 因為我們是朋友,也沒有去多想為何不是匯到公司的戶頭, 而是個人的戶頭。錢埔力歐李琇娟在介紹投資的時候,有 說每一單位就是一個月會在帳號裡面給2克的黃金,這2克的



黃金可以在網站裡面以當時的黃金價格兌現成美金,美金可 以去兌現,就會轉換成新臺幣回到伊帳號,所以11個月大概 就會回本,如果另外還有介紹其他的人,是走所謂的雙線, 會有所謂的類似傳直銷的對碰,就是有左右兩線,當月有各 三個單位去投資的話,就可以對碰,左右兩線每三個單位就 會有一個由公司發給的獎金,太細節的方式伊不清楚,但可 以介紹其他人進來,當有這些對碰就會產生額外的回饋。伊 會一次投資200萬元,第一是因為伊沒有太多的投資經驗, 另外就是相信朋友,錢埔力介紹時也說整個開普東公司是很 有規模的,錢埔力當初藉由香港的朋友認識,引進來台灣, 所以就很相信錢埔力。在跟我們朋友互動的過程當中,錢埔 力、歐李琇娟也有講說會經常去香港,跟開普東公司更高層 的人或亞洲區負責人開會討論東西。當初投資完之後,因為 剛好有個方案有一個印尼大會,伊跟伊媽媽兩個人投資的金 額有達到,就到印尼去參加會議,類似投資人大會。伊跟錢 埔力、歐李琇娟去印尼開大會,有辦一個晚會,有的就上台 去講藉由這個開普東公司獲利,獲利不錯改善他們的生活, 讓人家看起來覺得好像是真的很不錯的投資,錢埔力也有上 台談話,印象中也說開普東公司是一個很好的事業,反正就 是以錢埔力為主,就是由他代表我們臺灣部分,由他上台去 講。伊成為開普東公司的股東後,好像在網站裡面有一個公 文可以看到類似認股權證,上面會有人名,網站也有記載說 會員可以做黃金期貨交易,伊有做,憑伊的印象,購買黃金 PIN 數後,除了每月2 克黃金利息外,你買完黃金PIN 數後 他會給一個印象中是2 倍的黃金交易額度,當然也可以用帳 號裡面的黃金換成美金,美金的部分也可以轉去期貨交易的 部分,有黃金交易額度後,就可以直接在網站上看到黃金價 格起伏,就可以自己選定什麼價格買進、什麼價格賣出,因 為伊之前沒有從事過黃金期貨交易,伊就看在那邊交易是低 買高賣就直接創造出獲利,投資之前錢埔力歐李琇娟有提 到成為開普東公司股東後,有哪些可以投資操作的方式。伊 後來有加碼,但帳號也是由錢埔力歐李琇娟提供,伊是相 信朋友才去做投資,而且每個月也有PIN 數出現,甚至可以 轉換成美金,伊也有兌現出來兩次,所以才會去加碼。錢埔 力、歐李琇娟在說明的時候也說開普東公司是一個新的企業 模式,就是變成全球不落地,所以不會有所謂的實體的店面 或是公司產線,就是全部的東西都在雲端。伊第一次投資時 是歐李琇娟用電子郵件告訴伊,錢就直接說要匯到黃思蒨帳 戶,沒有跟伊說過開普東公司帳號,加碼時他們就說匯到之 前的帳戶,每1PIN的價格,後來每個月是增長的,後來每1P



IN可能變成34,500元或是36,300元,伊加碼22萬7,700 元也 是完整的單位數的錢,伊有拍身分證提供做會員基本資訊, 應該也就是在拍伊身分證連同伊媽媽的一起拍的,電子郵件 信箱都統一留伊的,是拍身分證時一起給的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㈡第161 頁反至第185 頁)。
⒊證人呂理生、陳玉雲部分:
⑴證人呂理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認識錢埔力、歐李琇 娟很久了,錢埔力歐李琇娟找伊投資開普東公司,一開始 是聚會時講到,後來有再約出來三到四次,聚會是朋友聚會 場合,現場有伊、錢埔力歐李琇娟,證人王文中謝東陽 ,當初錢埔力提到網路上一個虛擬的操作黃金買賣,伊前後 大概匯了兩次款項,總共70多萬元,後來由伊太太陳玉雲操 作,錢是歐李琇娟告訴伊匯款到黃思蒨帳戶,錢埔力、歐李 琇娟跟伊講解時說每個月會有利息,是用黃金但可以換算成 美金,有一個虛擬的帳號給我們,讓我們在網路上可以做現 有的黃金交易,也是可以從那邊再獲利一次,伊在101 年5 月17日、同月21日分別匯款30幾萬、40幾萬,伊匯款其中一 筆49萬5 仟元,是用伊太太陳玉雲的名義匯入,在101 年7 月20日又匯款58,900元,印象是追加投資,印尼大會說有特 別慶祝幾週年的加碼送實體黃金活動,也是匯到黃思蒨帳戶 ,追加錢埔力歐李琇娟都知道,錢埔力歐李琇娟在介紹 開普東公司投資案時,說他們是合作的夥伴,已經進入到開 普東公司的核心,等於算重要的幹部了吧,反正就可以跟開 普東公司的頭頭見面、開會,當初有提到錢埔力等同於臺灣 的代表,去印尼是錢埔力說開普東公司在那邊的大線頭,有 一個幾週年的大會,然後去那邊分享,錢埔力有以開普東公 司臺灣這邊的LEADER身分上台說話,也是提到開普東公司的 獲利方式,還有就是大家獲利了之後就改變人生,因為他就 是台灣的窗口,等於說是大領導,他們邀請錢埔力上去講, 我們知道錢埔力會上台講話,是在大會還沒有正式開始之前 ,在報到時就有被錢埔力私下告知錢埔力會上台分享。匯款 完之後錢埔力歐李琇娟會提供我們一個虛擬的帳號,會設 立一個進入的密碼,個人資料的部分是拍身分證之後傳給歐 李琇娟,第一次設立的密碼也要通過歐李琇娟他們,但之後 可以自行更改密碼,我們的推薦人是謝宋阿月,但是操作的 時候是直接對歐李琇娟,當初投資的錢匯到黃思蒨國泰世華 的帳戶,是錢埔力歐李琇娟叫我們匯的,伊有問過為什麼 要匯到黃思蒨的帳戶,他們就說就匯到那邊就好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㈡第186 頁反面至第190 頁反面、第192 頁、第 198 頁至第199 頁)。




⑵證人陳玉雲則於本院結證稱:伊10幾年前就認識錢埔力、歐 李琇娟,他們向呂理生說明開普東公司投資案,伊在場,他 們介紹就是黃金買賣,在投資的部分就是一個單位,就是當 時黃金的價格33,000元,看要投資幾個單位,然後他有對碰 的獎金制度,每月獲利方式就是投資1PIN,每月會有2克黃 金的利息,是匯款完才得到開普東公司帳號、密碼,伊通知 歐李琇娟說匯款了,隔天歐李琇娟給伊帳號,有一次是在桃 園市大溪區麥當勞那邊,伊、錢埔力歐李琇娟和我先生操 作,加入之後就有帳號出來,我們再去設密碼,第一次登入 的密碼應該是公司給的,只是這個訊息是由歐李琇娟告訴我 的,登入之後伊再去改成密碼,網站上有虛擬黃金價差的買 賣,印尼大會錢埔力上台講什麼伊不懂,但伊知道錢埔力要 上台是我們在吃飯的時候,伊問錢埔力怎麼不同桌一起吃飯 ,錢埔力說他等一下要上台,所以不吃飯,這個習慣是我們 之前認識時,以前在臺北開公司時,有上過錢埔力的課,錢 埔力當時在開名歐的時候,我們有上過他的激勵課程,他上 台之前是不吃飯的。錢埔力歐李琇娟當時講解開普東公司 投資案說投資內容就是黃金買賣,投資之後大概換算每個月 的利息下來,不到一年可以還本,還本之後到時候還會有股 票,應該是開普東投資公司的股票,大概是如此,基本上就 是每個月的利息是獲利來源,有提到開普東公司是在投資其 他公司,將來還會上市所以投資的款項可以轉成股票,主要 吸引伊的是利息,對碰只要下面兩線各3 單位就有對碰的獎 金,沒有限制要用幾個人的名義,我們開普東公司網站的身 分資料是傳給歐李琇娟的(見本院卷㈡第200 頁至第210 頁 )。
⒋證人李輝星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具結證稱:一開始跟許承兆 聊到開普東公司時,許承兆有跟伊提到網站可能關掉這件事 情,我們沒辦法預測網站何時會關掉,但網站關掉我們就什 麼都沒有了,伊跟錢埔力歐李琇娟在臺中長榮桂冠見面時 ,錢埔力歐李琇娟也是很誠意講一些投資環境、市場面, 讓我們了解一下以後的獲利在網站上可以用電腦看得到,伊 一開始投資三單位9萬9千元,是聽到許承兆介紹時就先投資 ,投資後才見到錢埔力歐李琇娟,最後有再增加一筆40幾 萬元,但伊現在講的金額數字比較不確定,應該以偵查中所 述的金額(62萬9,000元)比較正確,錢埔力歐李琇娟談 話過程中有開電腦給我們看,還有跟我們報告整個流程,就 是開普東公司投資網站資料,我們在長榮桂冠錢埔力、歐李 琇娟他們是沒有強迫我們要怎麼樣,是錢埔力跟我們解說開 普東公司是如何加入、如何產生獲利的情形,並沒有要我們



一定要加入,我們有在長榮桂冠聚會好幾次,每次錢埔力都 會講他的過程,但他沒有強迫我們加入,伊去過臺中長榮桂 冠前後應該有5次,一定是錢埔力歐李琇娟有在伊才會去 ,都是開普東公司的投資人,我們是在一樓的咖啡廳,去的 時候包括我們最少有5個人,最多7、8個人,因為錢埔力歐李琇娟剛好有下來臺中,伊就邀約朋友,晚上有空就約去 長榮桂冠聊聊天,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問錢埔力,是錢埔力 跟我們分享快速獲利的方式後,我們才決定加碼,第一次登 入網站時需要登入帳號及密碼,是錢埔力歐李琇娟給伊的 ,是第一筆匯到黃思蒨帳戶後,他們就有給伊帳號、密碼, 好像是錢埔力這邊給伊的,伊有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有獲利 ,把點數給許承兆許承兆有將獲利給伊,伊是將點數直接 在電腦操作給許承兆帳戶,許承兆就會給伊臺幣現金,換回 來的紅利應該以偵查中說的38萬9,000元比較正確,第一次 是因為許承兆跟伊講,直接匯到黃思蒨帳戶,後來加碼是直 接匯款給許承兆,因為錢換來換去都是以許承兆為基準,應 該是102年年底沒辦法兌換紅利、沒辦法連上網站,伊有問 許承兆,他叫我等消息,他也要去問錢埔力歐李琇娟等語 綦詳(見本院卷㈢第16頁反面、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反 面、第24頁正反面、第26頁反面、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 ⒌證人黃秀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1年8月間,許承兆說 他目前有投資開普東公司,投資報酬率很高,他問伊願不願 意投資,後來他有給伊一些資料及數據,也有跟伊大約說明 內容,投資如何獲利就是多少PIN,每月有2克黃金,伊101 年10月16日投資43萬5,600元,101年11月30日投資73萬9,99 2元,是因為許承兆說30PIN可以有全球股利,許承兆在說投 資方案時有說投資加入成為開普東公司股東,全球業績分紅 是指全球利潤的3%至5%;2%指的是比伊晚加入的15位個 人業績2%,伊匯款之後有提供伊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地址等資料給許承兆,還有拍身分證,然後用LINE傳給許 承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㈢第30頁至第31頁、第33頁反面、 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反面)。
⒍證人周綺瑩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許承兆介紹伊認識錢 埔力、歐李琇娟,聽他們介紹完,伊錢才投資進去,許承兆錢埔力歐李琇娟都有向伊介紹開普東公司的投資內容, 就是投資一筆錢進去,會發給伊黃金克數,可以換成現金, 他們有教伊黃金期貨,第一次只有許承兆在,後來在臺中長 榮桂冠時,錢埔力歐李琇娟都會講這些東西,在長榮桂冠 時,他們三人都在場,有一些可能是他們朋友的人在場,應 該也是要去投資的人,伊總共投資前後大概100萬,是陸續



投資。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有給我看公司網站,上面 有許承兆股票,當時有介紹這是他們公司的股票,一個單位 就會一張股票的樣子,伊投資的款項,第一次是匯款給許承 兆,好像3萬多元,後來有拿過現金給許承兆好像18萬左右 ,後來陸續加碼錢都是匯款給黃思蒨錢埔力有拿實體黃金 給伊看,就是拿開普東公司的黃金金塊給伊看,是在伊投資 之後才拿給伊看,因為這樣伊才更相信,所以才加碼投資進 去,伊第一筆投資之後,還有跟錢埔力歐李琇娟見面,因 為他們固定每個禮拜都會在臺中長榮桂冠,許承兆會找我一 起去聽,伊在101年5月15日有匯款53,000元(按應為3,3000 元)到許承兆帳戶,在101年8月28日匯款18萬9,750元到許 承兆帳戶,另外在101年8月1日有匯款54萬4,500元,在8月7 日匯款65萬3,400元到黃思蒨帳戶,另外在10月5日有匯款11 萬8,800元,10月30日匯款49萬5,000元到黃思蒨帳戶,金額 累加起來超過200萬元與所述投資100多萬元,是因為裡面有 部分是我姐姐周綉鑾的錢,伊借錢投資,但這些錢都是伊投 資的款項,伊投資金額如伊偵查中所提出的233萬3,250元, 伊姐姐周綉鑾投資的款項是101 年7 月20日匯至黃思蒨帳戶 ,伊到長榮桂冠是去聽錢埔力歐李琇娟說明,錢埔力、歐 李琇娟有說錢埔力有在國外見過開普東公司高層,也有看過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內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