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74號
TPDM,104,重附民,74,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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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董德泰律師
      賴劭筠律師
被   告 法婕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珍妮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余美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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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婕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