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935號
TPDM,104,易,935,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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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普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調偵字
第1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湯普堂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刑8 月 ,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3 年9 月至104 年2 月間,為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義翔公司)派駐 於臺北市文山區萬寧萬寧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萬寧管委 會)之總幹事,負責收取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停車清潔費等 款項後存入萬寧管委會之銀行帳戶,及製作萬寧社區管委會 之財務報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湯普堂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任職期間內利用職務 之便,陸續侵占住戶繳納之款項計新臺幣71萬2,400 元,而 未存入萬寧管委會之銀行帳戶。嗣湯普堂從104 年1 月起開 始請假,致無人製作萬寧管委會之財務報表,經義翔公司於 104 年2 月13日派人清查萬寧管委會之財務狀況,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湯普堂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湯普堂業於106 年3 月1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3頁),是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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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