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09號
TCDV,106,除,209,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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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張憲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更字第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得利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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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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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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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嘉峻 │105年5月7日 │ │2,000,000元 │WG45553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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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許嘉峻 │105年5月7日 │ │2,000,000元 │WG45553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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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許嘉峻 │105年5月7日 │ │2,000,000元 │WG4555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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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許嘉峻 │105年5月7日 │ │2,000,000元 │WG4555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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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