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黃蘇美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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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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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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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培樑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5年9月30日│54,220元 │BB2048881 │ │
│ │ │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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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培樑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5年10月30 │190,520元 │BB2048878 │ │
│ │ │用部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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