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13號
TCDV,106,重訴,213,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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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吳彥德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被   告 廖元煒
      何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 促字第3392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206 年2 月 18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309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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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