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地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23號
TCDV,106,補,723,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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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張秋英
      張秀暖
      張秋香
      步興邦
      賴怡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祿間給付地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26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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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