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5號
TCDV,106,補,705,201704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施承均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萬4,681元,惟其中48
萬0,192元係競業禁止之補償金,並非工資,故關於工資部分所
請求之金額應為33萬4,489元,此部分本應徵裁判費3,640元,以
1/2計算,應暫徵1,820元。加計48萬0,192元部分之裁判費5,290
元,故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7,110元(計算式:1,820+5,290
=7,1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1/1頁


參考資料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