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96號
TCDV,106,補,696,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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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黃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噹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6,720 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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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噹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