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弼富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鎔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萬5608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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