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5號
TCDV,106,補,665,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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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王秀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柚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8,919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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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