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王秀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柚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8,919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