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黃麗琴
被 告 余文惠
戴培成
上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