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2號
TCDV,106,補,662,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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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黃麗琴
被   告 余文惠
      戴培成
上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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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