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46號
TCDV,106,補,646,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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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陳岳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啟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6,5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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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