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44號
TCDV,106,補,644,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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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被   告 陳杰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2,179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
  5,05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 萬4,55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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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