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被 告 陳杰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2,179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
5,05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 萬4,55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