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張玉娟
被 告 張大鵬
張哲杰
張哲謙
葉秋菊
張玉萍
張大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5,748元(計算
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台中市○○區○○段○0 地號土地:
34,000元(土地公告現值)×283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5 (原告之權利範圍)=1,924,400元。
二、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4,000元(土地公告現值)×1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95,200元。
三、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4,000元(土地公告現值)×6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40,800元。
四、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4,000元(土地公告現值)×715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4,862,000元。
五、台中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
34,000元(土地公告現值)×99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673,200元。
六、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041元(土地公告現值)×347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1,599,045元。
七、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741元(土地公告現值)×5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21,741元。
八、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736元(土地公告現值)×120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569,664元。
九、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1,741元(土地公告現值)×583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2,535,001元。
十、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1,741元(土地公告現值)×2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8,696元。
十一、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1,741元(土地公告現值)×2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117,401 元。
十二、台中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
23,500元(土地公告現值)×330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1,551,000 元。
十三、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3,500元(土地公告現值)×338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1,588,600 元。
十四、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500元(土地公告現值)×2,269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10,664,300元。
十五、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3,500元(土地公告現值)×1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 /5 (原告之權利範圍)=4,700 元。
十六、合計:1,924,400 元+95,200元+40,800元+4,862,000
元+673,200 元+1,599,045 元+21,741元+569,664 元
+2,535,001 元+8,696 元+117,401 元+1,551,000 元
+1,588,600 元+10,664,300元+4,700 元=26,255,74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