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41號
TCDV,106,補,541,201704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賴玉樑即聖潔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志成、劉慧英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