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20號
TCDV,106,補,420,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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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一品華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宗祥
被   告 陳秀竹
      黃曉薇
      王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59,500元(依卷附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97,000元
/㎡×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建物之基地面積267.4㎡=25,937,800
元,再加上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建物之現值為
42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968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
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3,968元,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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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