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呂悅萍被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訴訟代理人 傅清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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