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松永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纓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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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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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正委任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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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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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
│ 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
│ 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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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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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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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補正: │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書面說明。 │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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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九、依聲請人所列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並無餘額,請說│
│ 明更生方案之草案為何?如何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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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補正: │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1月17至 │
│ 106年1月16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稱)之│
│ 負責人? │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前│
│ 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稅額申│
│ 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件」。如無證明│
│ 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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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其「現存實際債務數額」未填寫│
│ 「債務人是否有擔保」未勾選,應補正。又債務人清冊記│
│ 載債務人為「林松永」,情形為何?請一併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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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
│ 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
│ 宜逕為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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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或機車執照影本。│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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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前二│
│ 年(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
│ 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
│ 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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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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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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