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勵中(即陳樹火)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被 告 楊順森(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 楊樹偉(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 楊政展(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 楊政浩(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 楊崇政(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坤竺(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