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79號原 告 吳芳宜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林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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