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79號
TCDV,106,婚,179,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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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79號
原   告 吳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林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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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