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美商‧阿古那公司(ACUSHNET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羅蘭 A. 葛陸(ROLAND A. GIROUX)
代 理 人 尹衍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
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
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
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
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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