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787號
TCDV,106,司聲,787,2017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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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美商‧阿古那公司(ACUSHNET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羅蘭 A. 葛陸(ROLAND A. GIROUX)
代 理 人 尹衍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
     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
     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
     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
     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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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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