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39號
TCDV,106,司聲,639,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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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陳季平
代 理 人 林基豐律師
相 對 人 童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迭經本院105年 度簡字第1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判決確定,歷審訴訟 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 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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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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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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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5157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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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費及複丈費│4225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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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9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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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19382(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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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