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611號
TCDV,106,司票,2611,2017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611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原名:大豐遊
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饒万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原名:大豐遊覽車客運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相對人饒万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