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432號
TCDV,106,司票,2432,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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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張崇鐮
相 對 人 洪雪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雪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票號票號CH267307本票之提示日。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票號CH771761、CH771762號之票面金額為
   何(依原因事實所載之票面金額及本票票號順序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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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