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431號
TCDV,106,司票,2431,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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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卓清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沛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
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王沛彤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因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與所附本票影
  本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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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