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65號聲 請 人 江茂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范煜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為105年11 月3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105年11月4日,二者不一致)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