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062號
TCDV,106,司票,2062,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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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黃炎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建緯盧美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號CR9326217號之票面金額及聲請金額是否有誤?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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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