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62號聲 請 人 黃炎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建緯、盧美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票號CR9326217號之票面金額及聲請金額是否有誤?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