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357號
TCDV,106,司催,357,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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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吳錦潭即林淑瓊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林淑瓊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補正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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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