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吳錦潭即林淑瓊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林淑瓊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二、補正印鑑證明正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