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311號
TCDV,106,司催,311,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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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力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柏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BG1894372號)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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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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