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力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柏麟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BG1894372號)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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