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98號
TCDV,106,司促,9998,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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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私立全家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廖明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金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委託照護契約書或其他釋明雙方契約之文件資料。
  ㈢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狀附繳費明細表無從判斷欠繳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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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