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私立全家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廖明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金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委託照護契約書或其他釋明雙方契約之文件資料。
㈢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狀附繳費明細表無從判斷欠繳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