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仁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柒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期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謝仁棋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58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4,073元整自民國104年7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
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4,07
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一、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一張。二
、帳務明細一張。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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