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93號
TCDV,106,司促,9893,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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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
債 權 人 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城精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狀上請補債權人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金
  城精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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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城精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