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90號
TCDV,106,司促,9890,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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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許威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財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相關釋明影本(如借據、
   支票、本票)
  ㈡確認利息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第
   229條,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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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