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許威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財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相關釋明影本(如借據、
支票、本票)。
㈡確認利息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第
229條,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