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90號
TCDV,106,司促,9790,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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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債 權 人 海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宸翎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何金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 人戶籍資料現登記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附卷之戶 籍資料可稽,此需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揆諸上開法條之規 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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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