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靖淵
債 務 人 洪福安
債 務 人 彭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靖淵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務人洪福安、彭
鈺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30,1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洪靖淵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彭鈺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209,12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洪靖淵自民國105年10月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99,684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㈥依約債務人洪靖淵、洪福安、彭鈺婷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
臺幣90,563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約債務人洪靖淵、彭鈺婷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09,
121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㈧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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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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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靖淵、洪│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90563 │福安、彭鈺│9月05日起 │ │ │
│ │元 │婷 │ │ │ │
├──┼───┼─────┼──────┼──────┼───────┤
│ 002│新臺幣│洪靖淵、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09121│鈺婷 │9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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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靖淵、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 │
│ │90563 │福安、彭鈺│0月06日起 │ │ │
│ │元 │婷 │ │ │ │
├──┼───┼─────┼──────┼──────┼───────┤
│ 002│新臺幣│洪靖淵、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 │
│ │209121│鈺婷 │0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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